本报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为切实发挥好救助能效,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
据介绍,经过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办法》的核心要求,认真加以落实。
――加快理顺管理体制。一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主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二是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高管理质效。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
――合理确定提取比例。综合考虑政策延续性、现有救助基金规模以及筹集封顶机制,现阶段继续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1%―2%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落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
――适当扩大使用范围。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强化高效便民服务。要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救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快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组织开展救助基金信息系统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规范财务绩效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财政部门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经费管理机制。
(柴新)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